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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签证官的角度分析,疑点一就这样产生了:在I-20表上注明的学费是一年的,是1万1千美金,而我们手里的凭据却是5815美金,虽然我们自己理解,这是一个学期的学费,两个学期的学费就是1万1千美金了,但是签证官是根据I-20表来判断的,所以会产生怀疑 ,票据上学费的金额与I-20表上学费的金额不符。疑点二:I-20表上注明了我整个学年的学费是2万2千9百美金。我们自己清楚,这2万2美金是怎样分配的,我们站在自己的角度分析是这样的,5815美金是第一学期的费用,1万7千美金(交给迈克的钱)是证明我有能力支付剩余一个学期的学费和我这一年的杂费与书本保险费。但是如果站在签证官的角度,疑点就产生了,签证官会认为,I-20表上注明了你应该交2万2千9百美金,而你只有5815美金的票据,虽然有个1万7千美金的银行收款单据,但是是寄给个人的,与学校没有联系,也没办法证明迈克与学校有关系,所以签证官会怀疑你只花5815美金就去美国了


可是,美国签证需要的不是以上这些,签证官只会问你一些看似简单的问题,比如让你说明为什么会回国,然后给你一个章(拒签章)或者一个条(去取签证的凭据),好像真的没有什么道理,即使有道理,也是“214B移民倾向”这个拒绝所有人的理由。


有什么渠道可以让签证官改判吗? 根据美国移民法,海外领事馆的签证官有权决定颁发签证或拒签。签证官对于所有签证案例都有终判定权。按照规定,美国国务院有权审查签证案例的判定情况,但其管辖范围仅限于司法解释,而不是裁定事实。在拒签案例中遇到的争议,如申请人是否在美国境外拥有符合要求的居住权,都属于事实范畴。只有美国海外领事馆的签证官才有权判定是否颁发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具有牢固约束力的新证据,才可能让领事馆变更先前的拒签决定。如需了解214(b)条款以外的拒签事由,请访问美国国务院领事事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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